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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责问效问廉暂行办法


供稿: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   更新时间:2010-04-28 00:00:00      查看次数:1524 次

       第一条  为了建立健全具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,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,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、效能意识、廉洁意识,提高执行力、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,努力打造“为民、务实、优质、高效、清廉”的责任型、服务型和效能型中心形象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、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问责问效问廉是对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,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中心党组决策、部署,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、效果、廉洁的综合监察方法。凡中心工作人员,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在岗不敬业,以致影响行政效能暨发展软环境建设或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、违反廉洁承诺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中心社会形象的人和事,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问责问效问廉的适用范围是中心党组会、主任办公会作出的重要决策、部署和实施的重点工作以及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责问效问廉暂行办法》规定的内容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 问责问效问廉本着一切为“缴存人服务”的宗旨,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、问责问效问廉与改进工作相结合、强化执行力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相结合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。
        第五条 服务对象均有权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投诉、检举(投诉电话:86279298)我单位干部职工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、工作拖沓,办事效率低下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 问责问效问廉由中心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,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处、人事教育处负责。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 问责、问效的内容。
        (一)履行岗位职责不积极,对中心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、工作目标;党组会、主任办公会议决事项及领导批交办件,责任不落实,工作消极不力,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差,影响工作顺利推进。
        (二)落实国家、省、市相关惠民、利民、便民政策和措施不督促、不检查,对群众投诉、举报不受理,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,造成反复诉求或上访。
        (三)首问责任制、一次告知制、办文办事限时办结制、窗口标准化服务制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、绩效考评制、政务信息公开制等贯彻执行不到位,组织实施不及时,监督检查不逗硬。
        (四)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文书档案、会计凭证毁损或遗失,被盗、失火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。
        (五)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;滥用、乱用权限管理公积金业务。
        (六)违反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,擅自更改采购方式,违反采购程序实施采购。
        (七)对人大代表建议、政协委员提案或下达的督办事项不办理,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,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。
        (八)工作上配合不积极主动,不积极沟通,当“老好人”怕承担责任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(九)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事故中迟报、谎报、瞒报、漏报,处理不当,工作不力,造成严重后果。
        (十)对发现或反映的问题不及时整改,影响工作大局,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。
        (十一)服务质量差,服务效率低影响中心形象或有损行政效能暨发展软环境建设。
        (十二)违反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有关规定,对中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效能评估造成不良影响。
        (十三)违反中心劳动纪律管理有关规定,贪玩好耍,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炒股、玩游戏等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。
        (十四)其他违反中心内部管理制度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 问廉的内容。
        (一)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,“一岗双责”落实不到位、任务不分解到人、不督促检查、问题不反馈。
        (二)中心在岗人员在履行住房公积金归集、提取、贷款、资金营运等管理或办理过程中,利用职务之便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,谋取不正当利益,以及滥用职权、循私舞弊、收受贿赂,未能认真履行廉政承诺规定的。
        (三)有关部门或人员在中心设施、设备及大宗物品采购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。
        (四)其他不廉洁的行为。
        第九条 问责问效问廉的处理方式。
        (一)批评纠正。 通报批评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限期整改。
        (二)警示训诫。 警示提醒、诫勉谈话。
        (三)组织处理。 调离工作岗位、降职、免职、责令辞职。 
        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条  违反第七条、第八条内容,情节轻微的,给予批评纠正处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示训诫或组织处理;触犯法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一条 问责问效问廉的信息来源。
        (一)办公室根据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、领导批交办或督办事项、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决定事项开展督促检查提交的信息。
        (二)人事教育处根据培训教育计划、劳动纪律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,开展督促检查获取的信息。
        (三)机关党委根据党建工作任务安排,开展督促检查提交的信息。
        (四)稽核监督处对各部门制度执行、业务办理、风险防范等情况,开展稽核检查和内审过程中提交的信息。
        (五)纪检监察处获取上级监察机构反馈信息、新闻媒体曝光信息,以及服务对象有事实依据的举报、投诉。
        (六)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的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检查,定期报告工作完成情况。
        (七)考核领导小组定期考核,每季度提交考核情况反映的问题。
        (八)中心督查办开展纠风和行政效能督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。
        (九)民主生活会、述职述廉、民主评议、绩效考评、干部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。
        (十)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投诉反映的问题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二条 问责问效问廉的处理程序。
        (一)中心纪检监察处根据掌握的信息来源,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。
        (二)调查终结后,对确需进行问责问效问廉的,由纪检监察处、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建议,分管领导负责审定,报党组集体研究批准。
        (三)根据处理意见发出《问责问效问廉通知书》,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,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。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,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调查有关程序办理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三条 问责问效问廉的纪律。
        (一)对服务对象投诉、举报或中心相关部门提交的问责问效问廉信息,要真实准确,内容尽量具体详细,并尽可能提供相关依据。
        (二)问责问效问廉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调查,提供真实情况,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。
        (三)问责问效问廉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投诉人或信息提交人。
        (四)中心纪检监察处、人事教育处要严格执行投诉、举报有关规定,严禁将调查情况泄漏给问责问效问廉当事人。
        (五)对违反上述问责问效问廉纪律的部门或个人,要严格责任追究,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四条 问责问效问廉结果的运用。
        (一)纪检监察处要建立问责问效问廉档案,问责问效问廉结果作为个人评优评先、奖励惩处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
        (二)问责问效问廉实行奖惩逗硬,具体标准按照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纠风和行政效能督察工作细则》(成公积金纪检〔2009〕18号)和中心绩效考核、目标考核等相关规定执行。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,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,同时,扣除全年绩效考核奖金。
        (三)部门负责人被问责并通报批评的,取消本人和部门年度先进评选资格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五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。